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闕浚弘
相 對 人 宏全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佑霆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
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宏全水電有限公司應給付勞方闕浚弘
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
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在案,其
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8 年7 月份及108 年8 月份
之工資,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 萬6,250 元,扣除聲請人
同意賠償相對人之3 萬元後,尚餘為2 萬6,250 元,給付方
式為:聲請人應親自於109 年1 月15日前至相對人處所領取
現金
等情,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
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
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
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
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2 萬6,250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