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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闕浚弘 相 對 人 宏全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佑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 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宏全水電有限公司應給付勞方闕浚弘 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 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在案,其 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8 年7 月份及108 年8 月份 之工資,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 萬6,250 元,扣除聲請人 同意賠償相對人之3 萬元後,尚餘為2 萬6,250 元,給付方 式為:聲請人應親自於109 年1 月15日前至相對人處所領取 現金等情,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 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 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2 萬6,250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