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23號
原 告 郭賢良
訴訟
代理人 曾招維
被 告 宜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楚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
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1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告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