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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50號 原   告 沈鈺婕 被   告 永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補繳裁判費, 該裁定業於109 年5 月2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 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其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