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50號
原 告 沈鈺婕
被 告 永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聰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
訴之聲明及補繳裁判費,
該裁定業於109 年5 月2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
為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其
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