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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77號 原   告 黃冠儒 被   告 榛薘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 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30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