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耀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頂騰工程有限公司因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陸佰元,原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仟伍佰元,惟因上訴人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 給付薪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後,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伍佰元(計算式: 1,500元×1/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