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耀榕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頂騰工程有限公司因給付
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陸佰元,原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仟伍佰元,
惟因上訴人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
給付薪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後,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伍佰元(計算式:
1,500元×1/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