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07號
原 告 林佳璇
李宗明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蔡宗釗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大都會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一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吳偉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
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