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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林紫彤 被   告 建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鈺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0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