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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455 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