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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恒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長錦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吳長倚間因109 年度勞簡字第31號給付工 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22,7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