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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秦子涵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茂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聯生 訴訟代理人 鄭欽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於兩周內以書狀說明如附件所列的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件: ㈠原告請說明: 1.原告已經向勞工局領取傷病給付的金額共120,079元,是否應 從請求工資補償一項中扣減?如同意扣減,金額為何? ㈡被告請說明: 1.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曾在108年2月20日通知不用再來上班,並且 於該日辦理退保,是否爭執?如果屬實,為何通知原告不用再 來上班? 2.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到目前為止,都持續在大潤發南湖店設有專 櫃,是否爭執?如果已經結束,請說明結束日期及提出證明。 3.如果南湖店已經結束設櫃,請說明除了南湖店外,108年至今 被告公司在大潤發哪些店也設有專櫃?目前仍有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