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66號
原 告 盧茂霖
訴訟
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
被 告 台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
住所、
居所、
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3
樓之2,原告提供勞務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號,
均
非本院管轄區域,本件訴訟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