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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66號 原   告 盧茂霖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台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 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3 樓之2,原告提供勞務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號, 均非本院管轄區域,本件訴訟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