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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虹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盛蒼企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貳仟零陸拾伍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因上訴人請求項目 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薪資、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 審裁判費為叁仟伍佰貳拾伍元(計算式:10,575元×1/3=3,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