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虹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盛蒼企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貳仟零陸拾伍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
惟因上訴人請求項目
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薪資、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
審裁判費為叁仟伍佰貳拾伍元(計算式:10,575元×1/3=3,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