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84號
原 告 羅淑芬
被 告 康和皇家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
二十九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