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89號
原 告 佳元模型有限公司
佳元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陳榮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文孝、陳村財、陳忠貴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就原告佳元模型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計
算式:120,000 元+50,000元+100,000 元=27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70 元。
二、就原告佳元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1,000 元。
三、就原告陳榮元部分為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