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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89號 原   告 佳元模型有限公司       佳元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榮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孝、陳村財、陳忠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就原告佳元模型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計   算式:120,000 元+50,000元+100,000 元=27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70 元。 二、就原告佳元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1,000 元。 三、就原告陳榮元部分為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