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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善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于真、吳盈璇因109 年度勞簡字第9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49,8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