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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上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災補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楊少康 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被上訴人  三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許珮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