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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劉汝洲 被   告 首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參佰參拾 參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