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鄒寶賢
原 告 鄒瀚鋒
原 告 鄒馨霈
上二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莊筠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欣律師
被 告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志宏
人
被 告 鄭宗昇
被 告 陳建源
被 告 正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典儒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5,663 元(計算式:1,347,
648 元+1,486,193 元+1,941,822 元=4,775,66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