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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鄒寶賢 原   告 鄒瀚鋒 原   告 鄒馨霈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莊筠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欣律師 被   告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志宏 人 被   告 鄭宗昇 被   告 陳建源 被   告 正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典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5,663 元(計算式:1,347,   648 元+1,486,193 元+1,941,822 元=4,775,66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