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謝宗慶
訴訟
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虹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
下同)1 萬0,123 元、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損失3 萬6,985 元、
車禍賠償金2 萬元、
精神慰撫金2 萬元,金額共計8 萬7,108 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其中工資1 萬0,123 元、
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損失3 萬6,985 元,合計4 萬7,108 元(計
算式:10,123元+36,985元=47,10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 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而此
部分暫免徵收之費用為667 元(計算式:1,000 元×2/3 =66 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經相扣除後,原告所應繳納之裁判
費即應為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7 元=333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