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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謝宗慶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 下同)1 萬0,123 元、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損失3 萬6,985 元、 車禍賠償金2 萬元、精神慰撫金2 萬元,金額共計8 萬7,108 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其中工資1 萬0,123 元、 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損失3 萬6,985 元,合計4 萬7,108 元(計 算式:10,123元+36,985元=47,10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而此 部分暫免徵收之費用為667 元(計算式:1,000 元×2/3 =66 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經相扣除後,原告所應繳納之裁判 費即應為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7 元=333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