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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廖翌翔 被   告 聿成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98,200 元(計算式:薪 資差額20,000元、預告工資40,500元、資遣費121,500 元、特休 未休16,200元=198,200 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經核上 開項目除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000 元外,其餘請求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 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3/2 ,故此部分198,200 元為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00 元(計算式:原應徵收2,100 元1/3 =7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700 元(計算式: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3,000 元+其餘部分7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