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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黃建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賢科技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 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萬6254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 仟玖佰玖拾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 金柒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 佰叁拾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退休 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 ,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貳仟陸佰肆拾叁元(計算式: 7,930元×1/3=2,643元)。從而,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應為肆仟陸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990元+2,643元= 4,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