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謝宗穎
訴訟
代理人 楊時綱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寶藝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
本件原告請求
核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是
揆諸前揭說明,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違法扣減工資新臺幣(下同)81,992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差額9,468 元,合計103,208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110 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740 元
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