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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獎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李力行 被   告 元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1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