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郭真睿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家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整
元,
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薪資涉訟,
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
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元×1/3=
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