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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林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霖生物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叁佰肆拾元部分,原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因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 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叁佰柒拾元(計算式:1,110元×1/3=370元)。至於原 告請求被告發給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因屬非財產權訴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 。從而,本件合計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叁仟叁佰柒拾元( 計算式:370元+3,000元=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