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涂耿徹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聯華眼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芯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   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   ,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86,   077 元(計算式:資遣費286,000 元+勞保低保差額219,67   4 元+勞退低保差額229,146 元+特休未休工資83,200元+   假日未休工資63,700元+失業給付差額42,840元+延長工時   工資447,383 元+109 年5 月工資14,134元=1,386,07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經核資遣費、勞退低保差   額、特休未休工資、假日未休工資、延長工時工資、109 年   5 月工資等(286,000 元+229,146 元+83,200元+63,700   元+447,383 元+14,134元=1,123,56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187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   、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2/3 ,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125 元(計算式:應暫免徵收12,187元×2/3 =   8,125 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6 元(計算式:14,761元   -8,125 元=6,6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