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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黃冠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榛薘葳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原 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薪資涉訟,則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