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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羅雲屏 相 對 人 葛美迪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閣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   件法第12條所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短少薪資   新臺幣(下同)375,00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2,720 元(   計算式:4,080 元×2/3 =2,72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   ,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