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8號 原   告 曾招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聲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 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資遣費涉訟 ,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 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元×1/3 =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