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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井 被   告 徐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517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9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