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
乃芸
被 告 楊澄慧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訓練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
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1,00
0 元-500 元=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