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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冠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喻國政、夏彩菁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陸拾伍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