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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5號 原   告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婉娟間因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萬叁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