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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油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6號 原   告 陳志騏 被   告 玖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油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元(含109年3、4月油 資共2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