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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報酬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古士軒       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報酬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乃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 萬1,140 元及 利息之債權額,聲請就被告古士軒於被告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經被告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古士 軒已離職為由而聲明異議,原告因而提起本件確認薪資報酬債權 存在之訴,是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執 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 萬1,14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