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古士軒
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
報酬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乃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 萬1,140 元及
利息之債權額,
聲請就被告古士軒於被告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為
強制執行,
惟經被告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古士
軒已離職為由而聲明
異議,原告因而提起本件確認薪資報酬債權
存在之訴,是本件原告就該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執
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 萬1,14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