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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原   告 王任澤 被   告 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6 8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