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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9號 原   告 丁清進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盛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捌仟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因給付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捌佰伍拾 肆元(計算式:14,563元×1/3=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