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9號
原 告 丁清進
訴訟
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盛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捌仟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
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因給付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捌佰伍拾
肆元(計算式:14,563元×1/3=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