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張添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東洋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威君因請求
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調解。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
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
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
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
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
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查
聲請人請求調解之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其退休金新臺幣玖拾陸萬
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
貳佰貳拾陸元,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壹仟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