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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張添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東洋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威君因請求 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調解。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 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 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 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 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 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查 聲請人請求調解之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其退休金新臺幣玖拾陸萬 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 貳佰貳拾陸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壹仟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