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柯保勗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英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元,
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資
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
1,000元×1/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