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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3號 原   告 劉芸聿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 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 1,000元×1/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