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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新賀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滉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翁新雅律師 被   告 程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柒佰叁拾叁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