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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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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杜曉鳳 相 對 人 力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塵 一、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   十八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   免徵聲請費;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本件原告調解聲明為:「(一)確認兩造間僱傭   關係存在。(二)相對人應自民國101 年11月19日起至聲請   人離職日止,應提撥勞退金共81,054元,雇提收益損失3,63   0 元,勞保費扣薪未繳35,807元,資遣費117,111 元。」經   本院電詢聲請人之真意,聲請人並無回去相對人公司上班之   意,即聲明記載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應屬誤寫,此有   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單為憑,故本件應以聲請人聲明第二   項核定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聲請人請求相   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7,60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