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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洪雅慧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5,692 元(含失業給付損失9 萬7,998 元、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損失9 萬8,843 元、健保費損害8,8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