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5號
原 告 陳瓊祥
訴訟
代理人 蔡宗釗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
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3,82
8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
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1
7 元(計算式:8,150 元×1/3 =2,7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