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5號 原   告 陳瓊祥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 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3,82 8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1 7 元(計算式:8,150 元×1/3 =2,7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