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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2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被   告 環懋實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