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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屈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第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洪素燕間請求給 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255 萬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6,245 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2/3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748 元(計算式:26,245 元×1/3 =8,74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