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屈立仁
訴訟
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第包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洪素燕間請求給
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經
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255 萬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6,245 元,
惟依
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2/3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748 元(計算式:26,245
元×1/3 =8,74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