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許睿芸 被   告 展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第77之14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3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   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 元(計算式:應暫免徵   收1,000 元×2/3 =667 元),另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屬於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3 元(計算式:1,000 元   -667 元+3,000 =3,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