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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史萍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客幫股份有限公司、林逸珺因確認薪資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林 逸珺於民國109年12月起至110年6月止對被告潔客幫股份有限公 司有薪資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