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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失業給付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1號 原   告 陳永祥 被   告 佳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玲 被   告 佳昇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失業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失業給付差額新臺幣(   下同)70,560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