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6號 原   告 郭振業 被   告 享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九十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98,   325 元(計算式:資遣費361,313 元+特休未休工資18,800   元+預告工資差額23,500元+加班費1,800,000 元+提繳退   休金差額194,712 元=2,398,3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   ,760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   遣費、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07元(計算式:應暫免徵收24,760元   ×2/3 =16,507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53 元(計算式:24,760元   -16,507元=8,2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